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台媒关注大陆春节旅游业回暖 指台商正宜深耕大陆文旅******
中新社台北1月28日电 大陆兔年春节假期于27日结束,在此期间,多家台媒持续关注大陆旅游业回暖情况。作为大陆对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的第一个春节假期,兔年春节大陆各地文旅消费均迎来强势复苏。有台媒指,这是台商深耕大陆文旅市场的好时机。
综合中时新闻网、《联合报》、ETtoday新闻云等媒体报道,许多台媒从春节前便开始关注大陆恢复出境游、各地提振消费举措等情况。假日之中,大量报道关注大陆旅游回到疫情前水平、观光业营收红火、大陆游客境外游热门目的地等。在年节末尾,《联合报》发出了《大陆春节内需消费“开门红”》等报道;中时新闻网指出大陆春节旅游“多方向强劲复苏”;中央社报道了大陆旅游人次的回升。
联合新闻网还观察到,在许多大陆网友晒出春节旅行规划之时,不乏有人回顾过去赴台旅行的经历。一份大陆网友晒出的环台旅行攻略在社交平台上获得热烈回应,许多人在评论中怀念台湾的美景美食。另有不少台湾网友看到这份攻略后,称赞博主规划全面又用心、令本地人也想跟着行程一起走,也希望博主再来台湾。
《旺报》27日社评则指出,大陆调整防疫政策后,旅游业毫不意外地出现爆发式增长,这正是台商深耕大陆文旅市场的好时机。评论认为,注重创意、人文、体验的“台式文旅”一直对大陆游客颇具吸引力,不少台青也已在大陆做出成功的文旅项目。现在旅游业迎来契机,有心开拓大陆市场的文旅业台商、台青,务必要敏锐捕捉大陆旅游市场的机遇与变化,把握大陆市场文旅产业跨界融合、传统文化热等新发展趋势。(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